摘要: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3·15”是在全国上下热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两会高度关注民生的大背景下到来的。如何在扩大国内消费,培育消费热点的大目标下把维权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也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和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2009年消费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中尤为显得举足轻重。因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年度主题是“消费与发展”。
消费在生产、分配、交换之中有着积极作用。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应该说通过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能够积极发挥消费推动生产发展的能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经济不发展就会停滞,发展是第一要务,也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从发展的意义上来讲,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
而维权对于促进稳定,扩大内需保增长有巨大的推进作用。维权是净化消费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拉动消费的重要保障。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就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生命质量,同时也可以减少很多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可以说,消费者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是检验我们这个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整体消费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如三鹿事件对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依然明显,其维权过程中的障碍依然很多,而且,伴随社会消费热点的变化,消费维权也不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一些新兴消费产品,如商品房、汽车以及电信、交通等垄断服务行业的消费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而且解决乏力。消费者对医疗教育收费、房价、物业管理矛盾、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等问题更加关注,这对维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维护要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就要进一步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抓紧研究和制定新时期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建立健全消费维权预警机制,把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关口前移;在抓好对涉及人民健康、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的监管的同时,突出抓好对垄断行业或企业的监管,抓好对新兴服务业的监管;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
事实上,《消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消法》在有关章节和条款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并且对国家立法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及有关行政部门、有关国家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作出规定,还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提出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只有督促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的那样,要完善消费政策,优化消费环境。要加强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拉动内需,才能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才能增强消费信心,扩大消费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